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
第6.2.19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第5.4.15条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第6.4.4条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第6.4.5条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O℃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第6.4.4条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规定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及阻火器的目的是防止罐体因超压或形成直真空导致破裂,造成罐内介质外泄。同时防止外部火源引爆引燃罐内介质。每个呼吸阀及液压安全阀均应配置阻火器,它们的性能应分别满足《石油储罐呼吸阀》SY/T 0511、《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SY/T 0525.1、《石油储罐阻火器》SY/T 0512的要求。
1.《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37327-2019)
8.6.1 常压储罐用呼吸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6.2检验前应审查以下资料:
a )呼吸阀的产品型号、操作压力等级;
b )制造日期, 产品合格证, 安装日期, 竣工验收文件;
c )运行周期内的在线检查记录;
d )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8.6.3检验前应明确检验项目及合格标准,并取得使用单位认可,使用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8.6.4呼吸阀的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开启压力、通气量和泄漏量试验等。
8.6.5呼吸阀的外观应无异常锈蚀、泄漏和杂物堵塞。
8.6.6呼吸阀的开启 压力、通气量和泄漏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四)静设备的管理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3. 《关于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